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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单证、申报与标记

随托运货物同行的各项单证,以及在货包与运输组件上传达危险性的标记、标签与标牌。

标记

法规依据: ADR 5.2.1, 5.3 · IMDG 5.2.1, 5.3 · IATA 7.1

按ADR/IMDG 5.2.1和IATA 7.1的要求,实际施加于货包、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包装、罐体、集装箱或车辆上的字样、符号和识别信息(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包装标记、方向箭头、对环境有害标记等)。“加标记”指施加这些标记的行为。

标牌

法规依据: ADR 5.3.1 · IMDG 5.3.1

张贴于货物运输组件(集装箱、散装容器、多元气体容器、罐箱、可移动罐柜和车辆)外表面、用以标明所载危险货物危险性的放大标签。公路运输(ADR 5.3.1)和海上运输(《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5.3.1)要求张贴标牌;航空运输不使用标牌,只使用货包标记和标签。

标签

法规依据: ADR 5.2.2 · IMDG 5.2.2 · IATA 7.2

按规定的形状、颜色和尺寸制作并粘贴于货包上的危险性符号,用以标明其危险性类别及任何次要危险性。

电子运单(e-CMR)

依据 2008 年在日内瓦签订的《CMR 公约关于电子运单的附加议定书》,以电子方式签发、签署和交换的运单。其证据效力与纸质运单相同,且仅在有关国家均为该议定书缔约方时方可使用。

多式联运危险货物表格

法规依据: IMDG 5.4.5

危险货物标准多式联运单证,将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单与集装箱/车辆装箱证明书合并为一份。

分托运货物(分运单)

法规依据: IATA 8.1.2.4

列入总托运货物的单一托运人的单独托运货物,在随总托运货物运输的同时,保留其自身的托运人、收货人和运输单证。

集装箱/车辆装箱证明书

法规依据: ADR 5.4.2 · IMDG 5.4.2

由负责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或车辆的人员签署的声明,证明装箱作业已按规则的要求完成。

仅限货机

法规依据: IATA 1.4, 7.2.4.2, 7.2.6.3, 8.1.6.9.4

IATA 的标记和单证注明,表示该批托运货物仅限以货机运输,不得以客机载运。

净爆炸物质量(kg)

法规依据: ADR 1.2.1, 5.4.1.1.1(f) · IMDG 1.2.1, 5.4.1.5.1 · IATA App.A, 8.1.6.9.2

第1类物项或托运货物中爆炸性物质的总质量(不含包装),以千克表示。

净数量

法规依据: ADR 5.4.1.1.1(f) · IMDG 5.4.1.5.1 · IATA App.A, 8.1.6.9.2

货包内危险货物的净质量(液体和气体为体积),不包括包装。

客机和货机

法规依据: IATA 1.4, 8.1.6.9.4

IATA 托运类型,表示该托运货物可由客机或货机载运,但须遵守相应的数量限值。

危险货物托运人申报单

法规依据: IATA 8.1

IATA 托运人申报单,用以证明该托运货物已完整准确地加以说明,并符合适用的航空运输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符合证书

《SOLAS 公约》要求的证书,证明船舶符合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构造和设备要求,并载明准许载运的类别以及各类别准许存放的处所。

行政管制单证(DeCA)

西班牙依据第 15/2009 号法律和 FOM/2861/2012 号部令对国内公路运输所要求的单证,用以证明运输合同并载明各方当事人、车辆和货物。运单载有相同事项时可代替该单证。

应急电话

法规依据: IMDG 5.4.1.5.6 · IATA 8.1.6.11

在运输单证上申报的应急响应联系电话号码。

运输单证

法规依据: ADR 5.4.1 · IMDG 5.4.1 · IATA 8.1

随附于托运货物的单证,载有危险货物运输所需的法规规定资料。

总托运货物(主运单)

法规依据: IATA 8.1.2.4

将若干分托运货物归集于同一运输单元或行程的归集托运货物,由单一拼箱人负责,使用单一的一套运输单证和单一的参考编号。

CMR 运单

证明 CMR 公约项下运输合同的运单。运单一式三份正本,由发货人和承运人签署:第一份交发货人,第二份随货同行,第三份由承运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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