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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单:CMR、eCMR 与行政管控单据

自既有托运货物出具运输合同

使用 DGAssistant 出具的国际公路货运单 CMR,载明各当事方与货物

运单是证明公路运输合同的单据:载明由何人交付货物、由何人承运、承运何物以及依何条件承运。DGAssistant 自系统中既有的托运货物出具运单,各当事方、货物与货包均无须重复录入。

国际式样适用 1956 年于日内瓦签订、通称 CMR 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当接管地与交付地位于两个不同国家时即予适用。其电子式样源自 2008 年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赋予以电子方式出具并签署的运单同等效力。

四种单据,一次作业

无论行程如何,数据仅申报一次,各单据各取所需:

运单所承载的信息

除当事方与货物之外,运单还留存通常在电话与电子邮件之间流失的信息:各相继承运人及其车辆与驾驶员、接管与交付的地点与时间、随货同行的指示与单据、各项费用及其承担方、申报价值以及交付的特别利益。

运单同时留存运输组件的铅封以及装卸月台的编号,据此日后即可证明交付情况,而无须依赖任何人的记忆。

详细步骤见运单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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