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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豁免与特殊规定

规范各运输方式的法规,以及使托运货物免于其部分要求的各项规定。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公约)

1956 年在日内瓦签订的联合国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当接管地与交付地位于不同国家、且其中至少一国为缔约方时,该公约调整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和运单。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

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公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该规则规范包装形式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依《SOLAS 公约》具有强制性,每两年修订一次。

《EmS 指南》(应急响应程序)

法规依据: IMDG 5.4.3.4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急响应程序》(修订本),与危险货物运输单证配合使用,为海上事故提供应急响应程序。

1.1.3.6 免除托运货物(1.1.3.6 计算值不超过 1000)

法规依据: ADR 1.1.3.6

按规定表格计算所得总量不超过 1000 分的托运货物,因而可部分免除适用 ADR 的规定。

例外数量

法规依据: ADR 3.5 · IMDG 3.5 · IATA 2.6

允许某些危险货物以极少量运输并有限适用法规的规定,条件是采用符合要求的内包装和外包装。

隧道限制

法规依据: ADR 1.9.5, 8.6

指派给以罐体或散装方式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代码(B、C、D、E),表明其运输受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公路隧道类别;无限制时为(-)。

特殊规定

法规依据: ADR 3.3 · IMDG 3.3 · IATA 3.4, 4.4

适用于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特定条目的编号规定,用以修改或补充一般要求。

危险材料(Hazmat)

美国对危险材料的通俗称谓,即《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篇(49 CFR)所管制的危险货物。在国际运输法规中,相应术语为危险货物。

有限数量

法规依据: ADR 3.4 · IMDG 3.4 · IATA 2.7, 5.0.2

每一内包装、每一货包或每一物品可按放宽条件运输危险货物的数量限值。

ADR(《关于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的欧洲协定》)

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主持下缔结的《关于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的欧洲协定》。该协定规定危险货物公路运输的分类、包装、标记、标签、单证和运输要求,每两年(奇数年)修订一次。

IATA《危险品规则》(DGR)

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每年出版的危险品规则。以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为基础,是全球航空公司在航空运输中受理和承运危险货物所适用的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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