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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危险性

决定危险货物如何分类以及须传达何种危险性的各类别、包装类别与相关性质。

包装类别

法规依据: ADR 1.2.1, 2.1.1 · IMDG 1.2.1, 2.0.1 · IATA App.A, 3.0

为包装目的,按危险程度将某些物质划入的组别:I类为高度危险,II类为中度危险,III类为轻度危险。

次要危险性

法规依据: ADR 2.1.3, 5.2.2 · IMDG 2.0.3, 5.2.2 · IATA 3.10, 7.2

危险物质或物品除主要危险性之外表现出的附加危险性,以次要危险性标签和危险货物一览表相应栏目的记载表示。

隔离

法规依据: ADR 7.5.2 · IMDG 7.2 · IATA 9.3

相互间发生危险反应的危险货物之间应保持的分隔。《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了包件之间的四个分隔等级,自“远离”至“以一个完整的中间舱室或货舱纵向分隔”;ADR 则以混合装载禁止的形式表述同一原则。

隔离组

法规依据: ADR 2.2 · IMDG 3.1.4, 7.2.5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按某些相似化学性质对危险货物所作的分组(SGG1 至 SGG18),用于积载隔离。

海洋污染物

法规依据: ADR 5.4.1.1.18 · IMDG 2.10, 5.4.1.4.3 · IATA 3.9

经确定对水生环境有害的物质或混合物,运输时须遵守附加的标记、单证和积载要求。

环境危害性标记

法规依据: ADR 5.2.1.8 · IMDG 5.2.1.6 · IATA 7.1.5.4

标示物质具有环境危害性(例如海洋污染物)的标记;当物质符合 UN 3077 或 UN 3082 的标准,或被列为海洋污染物时须加注。

积载类别

法规依据: IMDG 7.1, column 16a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第 16 栏中为包装货物指派的类别(A 至 E),据以确定货物在船上可积载的位置(舱面积载或舱内积载),以及是否准许由客船载运。

禁止运输

法规依据: ADR 3.2 · IMDG 1.1.3, 3.2 · IATA 2.1, 4.2

依照相关法规禁止运输的物质状态(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标注为禁运的条目)。

类别

法规依据: ADR 2.1.1, 2.2 · IMDG 2.0.1, 2.1-2.9 · IATA 3.0

按危险货物所呈现的主要危险性划分的类,编号为 1 至 9(1 爆炸品;2 气体;3 易燃液体;4.1、4.2、4.3 易燃固体等;5.1 氧化性物质;5.2 有机过氧化物;6.1 毒性物质;6.2 感染性物质;7 放射性物质;8 腐蚀性物质;9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配装组

法规依据: ADR 2.2.1.1 · IMDG 2.1.2 · IATA 3.1.2

标明第 1 类爆炸性物质和物品所属配装组的字母(A 至 N、S),用于分类(如 1.1A)和隔离规定。

闪点

法规依据: ADR 1.2.1, 2.2.3.1

液体的蒸气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的最低温度。以闭杯法测定为基准方法。

危险识别号

法规依据: ADR 5.3.2.3

在罐体运输或散装运输的橙色标牌上标示的危险识别号(凯姆勒代码),表明所运物质的主要危险性。

运输类别

法规依据: ADR 1.1.3.6

ADR 中为每种危险货物指派的 0 至 4 的类别,据以确定适用于每一运输单元所载数量的乘数,以及每一运输单元所载数量部分豁免的 1 000 分阈值。

自燃温度(°C)

法规依据: ADR 2.2.42, 6.7.2.5.13 · IMDG 2.4.2, 6.7.2.5.13 · IATA 3.4.3

物质在正常大气中、无外部点火源的情况下自行着火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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